住宿條件

第1條 本條款的適用範圍

本設施簽訂的住宿合同和與之相關的合同應根據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法律、法規或慣例。 無論前款規定如何,本設施均可遵守本條款的宗旨、法律和慣例。

第二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1. 任何想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向酒店提出以下要求:
    1. 客人的位址、姓名、電話號碼、性別、國籍和職業
    2. 住宿日期、預計抵達時間、公司名稱、申請人電話號碼和姓名
    3. 房價
    4. 住宿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超過前款第2項所述的入住日期,則只有在酒店沒有預訂該期間內的住宿時,才會將酒店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第三條 住宿合同的訂立等

  1. 住宿合同應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訂立。 但是,如果客人證明酒店未接受,則不接受。
  2. 如果根據前款規定訂立住宿合同,酒店應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住宿規定的申請費(超過3天時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
  3. 申請費應首先用於客人最終應支付的房費,如果出現適用第6條和第18條的規定的情況,則按照賠償順序支付,然後按照差額支付,如有剩餘金額,則根據第12條支付費用時退還。
  4. 如果客人未按照同一款的規定在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同將失效。

第四條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約

  1. 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住宿設施可能會遵守合同訂立後無需支付同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約。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如果住宿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的申請費,且未指定申請費的付款日期,則視為與前款所述的特約一視同理。

第五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訂立:

  1. 當住宿申請不遵守本條款時。
  2. 如果客房因客滿而無法負擔。
  3. 當試圖住宿的人被承認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或良好習俗的行為時。
  4. 當試圖留下來的人被明確承認為傳染病患者時。
  5. 與住宿有關的暴力要求行為,或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當客人要求對住宿承擔特殊負擔時。
  7. 因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無法確定的原因無法入住。
  8. 當試圖入住的人因醉酒而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嚴重不便時,以及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的言行時。
  9. 試圖留下來的人是《防止黑幫成員不正當行為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黑幫(以下簡稱”黑幫”)、該法第2條第6款規定的幫派成員(以下簡稱”黑幫成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10. 試圖留下來的人是黑幫或黑幫成員控制其商務工作的公司或其他實體。
  11. 當試圖留下來的人是公司成員時,在官員中屬於幫派成員的人。
  12. 攜帶危險物品(爐子等槍支、石油)和對人體有害的物品時。
  13. 屬於《京都府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的情況時。
  14. 過去受第12條約束的人。

第六條 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1. 客人可以向酒店提出要求,並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客人因應歸咎於責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除非酒店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指定申請費的付款日期,要求付款,且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 )根據下一節所述,將接受任何違約金。 但是,如果酒店遵守第 4 條第 1 款的特約,則酒店在通知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有義務支付住宿費,以響應該特約。
  3. 如果客人在入住當天退房,則需支付總金額的100%,如果前一天至7天取消,則需支付100%的費用。
  4. 如果客人未在入住當天的晚上9點(如果事先明確說明預計抵達時間,則超過2小時)未抵達,酒店可能會視為客人解除了住宿合同。

第七條 住宿合同解除權

  1.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終止住宿合同:
  2. 第3條第2款至第14款的適用時。
  3. 您無法提供第 2 條第 1 款。
  4. 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則客人將不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的費用。

第八條 住宿登記

  1.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登記以下事項:
    1. 第2條第1款的事項
    2. 外國人的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和預計出發時間
    4. 住宿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試圖以信用卡等貨幣代替第10條的費用,則需在註冊前款規定時提前通知酒店。 如果沒有通知,則以現金支付方式提供。

第九條 客房使用時間

  1. 請注意,客人可於下午4時至次日淩晨10時使用酒店的客房。
  2. 連續入住(2天以上)的客人,除抵達和離開日期外,全天均可使用,但部分設施將於上午11時至下午4時提供客房清潔時間,因此客房負責人將進入客房。
  3. 無論前款規定如何,住宿均可能滿足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以外客房的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每小時需支付1000日元的額外費用。

第十條 遵守使用規則

  1.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

第十一條 支付費用

  1. 客人應支付的房價細目應張貼在預訂網站上。
  2. 前款所附房價的付款應以貨幣或住宿確認的信用卡付款等替代方式支付。
  3. 如果客人在酒店為客人提供客房並可用后未自願入住,酒店將收取房費。

第12條 住宿責任

  1. 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時,或因違約而對客人造成損害時,酒店將賠償損失。 但是,如果這不是由我們的責任引起的,則不適用。
  2. 住宿的賠償金額應由保險公司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不能提供合同客房時的處理

  1. 如果客人無法提供簽約客房,酒店可通知客人無法入住,並可終止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退還您支付的金額。
  2. 如果客人沒有理由將客房無法提供歸咎於酒店的責任,酒店不予退款。

第十四條 存放物等的處理

  1. 請注意,酒店不處理客人的寄存物品。
  2. 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客人攜帶的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對損壞或損壞概不負責。 但是,如果因住宿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滅失、損壞等損害,酒店將賠償損失,最高限額為3萬日元。

第十五條 旅客行李或者個人物品的保管

  1. 客人退房後攜帶的行李,應在上午8時至上午11時之間由酒店同意時保管,但對造成滅失、損壞等損害概不負責。
  2. 如果客人退房后,客人的行李或手提物品被遺忘在酒店,我們將保留7天,包括發現日期,並原則上等待業主的詢問,並請求指示。 但是,食品、飲料、煙草、雜誌等將立即處理。
  3. 第2款的保管期過後,貴重物品將送至最近的員警局,其他物品將進行處置。
  4. 在第2款的情況下,住宿對客人行李或手提物品的保管責任應符合前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 客人的責任

  1. 如果酒店因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遭受損害,客人應向酒店賠償損失。
  2. 如果客人退房后,客人的行李或手提物品被遺忘在酒店,我們將保留7天,包括發現日期,並原則上等待業主的詢問,並請求指示。 但是,食品、飲料、煙草、雜誌等將立即處理。
  3. 第2款的保管期過後,貴重物品將送至最近的員警局,其他物品將進行處置。
  4. 在第2款的情況下,住宿對客人行李或手提物品的保管責任應符合前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 管轄和管轄法律

  1. 與本條款有關的任何爭議,應根據日本法律在對住宿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2. 如果客人退房后,客人的行李或手提物品被遺忘在酒店,我們將保留7天,包括發現日期,並原則上等待業主的詢問,並請求指示。 但是,食品、飲料、煙草、雜誌等將立即處理。
  3. 第2款的保管期過後,貴重物品將送至最近的員警局,其他物品將進行處置。
  4. 在第2款的情況下,住宿對客人行李或手提物品的保管責任應符合前條第2款的規定。

寵物住宿條款

第一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1. 如果客人攜帶寵物進入允許攜帶寵物入住的客房,酒店將向客人提供住宿所需的寵物資訊。

第二條 拒絕接受寵物

下次放油時,酒店可能會不接受寵物。

  1. 您入住的寵物是狗或貓以外的動物。
  2. 如果寵物的客房已滿,無法負擔
  3. 當寵物是鬥狗時留下來
  4. 在過去一年內未證明您入住的寵物接種了狂犬病和超過”五種混合”疫苗。
  5. 當其他動物感染可能感染的疾病或寄生蟲時(病毒感染、細菌感染、跳蚤、蝨子、絲蟲等)
  6. 熱和發情寵物

第3條 寵物入住的責任

  1. 如果寵物對酒店造成傷害,客人應向酒店賠償損失。
  2. 如果工作人員、其他客人和動物受到損害,寵物主人將賠償損失。